(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日17:00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开放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2、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3、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申购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1日对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六)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募集期间追加认购,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退出基金份额将致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认购须知: